更新时间: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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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DOM发布了该CEP变更指南的征求意见稿。重磅消息!EDQM发布CEP变更指南征求意见稿。正式版(PA/PH/CEP (04) 2, 8R)与征求意见稿在整体架构和核心逻辑上保持高度一致,仅在具体条款的表述和细节上,EDQM做了一些精细化的调整。
指南依然沿用了年度通知(AN)、立即通知(IN)、微小变更(MIN)、重大变更(MAJ)的四级分类法。
任何无法明确归类为通知(Notification)或重大(Major)的变更,应归为默认小变更(Minor change by default)。
如果在递交的通知类变更中包含了通知类以外的变更,本次递交将被EDQM拒绝,相关变更需按照正确的类别重新提交,并支付相应的变更审评费用。
-增加或替换使用不同来源物料(TSE风险vs无TSE风险,动物/人类来源vs非动物/人类来源);
例如,变更原料药或其生产工艺中所用中间体的批量(包括批量范围)和变更原料药、生产原料药所用起始物料/中间体/试剂,或原料药直接接触包装的质量标准参数或限度等变更,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只需提交年度通知(AN)变更即可,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维护成本。
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重大(Major)变更递交时需要递交更新后的M2,正式发布版本中强调,只要涉及到M2的内容更新,就需要递交更新后的M2。
对于涉及重大变更或存在分类疑问的项目,建议提前与EDQM或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沟通,以获得指导意见,避免因分类错误导致审批延误。
本指南是EDQM面向2026年后CEP 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从变更分类、资料要求到CEP更新、持有人转让全链条规范化,既对齐欧盟顶层法规,又兼顾企业实操效率。
对中国原料药出口企业而言,精准理解变更分类、严格执行资料要求,是保持 CEP 有效、顺利进入欧盟市场的关键。CEP持有人应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以确保在过渡期及新指南实施后,能够顺畅高效地管理CEP的变更和更新等工作。
希望本篇文章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英文原文可通过下文链接下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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