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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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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海扩灌扬水更新改造工程(弃土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中心《关于审查审批固海扩灌扬水更新改造工程(弃土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宁水建中心发〔2025〕56号)收悉。我厅组织对随文报送的《固海扩灌扬水更新改造工程(弃土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固海扩灌扬水更新改造工程包括改建固海扩灌工程、新建西吉供水工程两部分,2020年9月14日,自治区水利厅以宁水审发〔2020〕105号文对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因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变更和施工工艺调整,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发生变更。变更后取消李沿子水库2处弃土场和西吉供水工程2处弃土场,白府都水库弃土由130.76万方减少为126.68万方,弃土场数量由6处减少为5处,弃土场占地面积由40.85公顷减少为33.51公顷;南城拐子水库弃土由8.74万方增加为22.98万方,弃土场数量由1处增加为2处,弃土场占地面积由2.46公顷增加为3.36公顷;陶庄水库弃土由45.12万方减少为36.87万方,弃土场数量由1处增加为4处,弃土场占地面积由7.33公顷增加为11.20公顷。11处弃土场中沟道型弃土场7处、坡地型弃土场4处,最大弃土高度18米,上游最大汇水面积2.40公顷,均属5级渣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1.49万立方米,表土回覆1.49万立方米,土地整治45.38公顷,挡水土埂2029米,土质截水沟1640米,袋装土挡墙732米,浆砌石挡墙412米。
你中心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工程开工前,你中心须将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联系人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至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和核定的数额足额缴纳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本工程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厅审批。
你中心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负责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中卫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宁县、海原县、红寺堡区、同心县、原州区和西吉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对本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应按有关规定执行。